公交服务标准化系列内容:(三)客运纪律和制度
2020-08-05
标准化是公司的一项重要工作,日常工作中学习标准化,落实标准化,树立标准化的工作要求和意识,规范服务,优质服务,创新服务,不断增强百姓对公交出行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前期推出了驾驶员操作规范和驾驶员服务规范,本期推出客运纪律和制度,通过宣传学习,有助于学做结合,知行合一,贯彻落实好公交服务标准化工作。
第一条 为保障客运运输生产秩序,维护乘客、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驾驶员、站务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自觉遵守《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和本公司的规章制度,凡有违反客运法律法规和本公司规定的行为,均适用于本制度进行处理。
第三条 处理必须以事实为根据,必须与违章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相当。实施本制度时,应当以公正、公开为原则。
第四条 公交车驾驶员必须按照《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的规定营运,自觉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班次、时间运行;
(二)按照规定的车站、站点停靠;
到站应当在规定的站点范围内依次进站停靠上下客;
(四)不得擅自停班、脱班、改班;
(五)不得无正当理由拒载乘客、途中逐客、滞站揽客;
(六)不得未经车队同意,擅自换班。
主动监督乘客上车投币、刷卡、或出示有效证件。
第五条 公交车在运行过程中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时,驾驶员、乘务员应当及时向乘客说明原因,遇特殊情况,应及时向所属车队报告调派车辆。当班现场应当安排乘客免费乘后续同线路、同方向车辆;车队责任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调派车辆救援;后续车辆驾驶员不得拒载,须协助前车做好转乘工作。
第六条 驾驶员收车回程中应当依照规定准时回场。未经公司同意,不得超越营运路线行驶;不得拖延时间,滞留迟返;应当先缴款,后将车辆开去检测、加油、维修;严禁提前收包,严禁投币箱内有余款过夜。
第七条 公交车驾驶员不得将公交车私自开回家或者交给他人使用。不得用公交车为自己或他人办私事。
第八条 公交车驾驶员不得要求乘客将票款投放在投币箱以外的地方,不得私自接钱,或收取票款占为己有。
第九条 公交车驾驶员出车前应当按照规定做好出车前的各项检查。检查投币箱有无破损、投币箱联动和手动系统是否灵活有效、监控系统能否正常工作,发现问题必须立即报告所属车队,及时报修、排除故障修复后方能出车。如在运行中发现投币箱损坏、操纵系统失灵、监控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应在当班及时修复或上报所属车队抢修。
第十条 车辆起步后钱币必须全部放入箱底,不得越站,不得使钱币滞留在投币箱口和投币箱上层观察口。
第十一条 驾驶员不得损坏监控系统设备、投币箱;不得擅自或任由他人扭转摄像头、拔掉系统电源或用物体遮盖摄像头;不得擅自移动、改装设备。
第十一条 驾驶员不得损坏监控系统设备、投币箱;不得擅自或任由他人扭转摄像头、拔掉系统电源或用物体遮盖摄像头;不得擅自移动、改装设备。
第十二条 驾驶员、修理工和其他工作人员,应当爱护车辆,爱护车上一切设备和财物,保护企业财产不受损失。不得偷盗车上的物品、油料、轮胎、配件、监控系统设备。
第十三条 公交车包车,驾驶员应当按照包车协议把旅客载到目的地,不得在包车运输过程中刁难旅客、索取小费。件、监控系统设备。
第十四条 公交站务员、驾驶员不得介绍亲戚、朋友、熟人免费乘坐公交车。
第十五条 公交车驾驶员应当自觉接受稽查,在遇稽查人员拦车检查时,应停车接受检查,不得强行闯关逃避检查,不得煽动乘客闹事。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同时处以100元的罚款,取消服务奖;第二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取消服务奖,并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的,取消服务奖,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投币箱上层观察口和投币箱口积币超过十元的,取消服务奖,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
第十八条 违反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取消服务奖,并给予解除劳动合同;造成设备损坏、财物损失的,除取消服务奖,解除劳动合同外,追究其承担的经济补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违反第十四条规定,对免费乘车的乘客以逃票、漏票论处,每人按十倍票价予以补票。
第二十条 违反第十五条规定的,第一次责令改正,处以200元的罚款,取消服务奖;第二次重犯的,取消服务奖,并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煽动乘客闹事造成严重后果,构成刑事案件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公交车驾驶员在运营中拾到财物在联系不到失主的情况下,应及时上报线路负责人,妥善保管上缴,不得拖延不报或者占为己有。违反本条规定,除追缴所拾财物外,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财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拾金不昧者,视情况给予一定奖励。
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稽查人员的职责权限
(一)对本公司所属场所、财、物和人员进行检查监督;
(二)对本公司所属单位处理违章、违纪者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本公司稽查人员应当接受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相关业务的培训和考核。
第二十四条 稽查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人员参加。
第二十五条 稽查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秉公办事,如实记录,不得伪造文书、证件,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二十六条 稽查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向本公司所在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情况。
第二十七条 对私吞票款、盗窃公物的,稽查人员应当做好现场笔录。现场笔录应书写清楚,交被调查人阅读后签名,并及时通知所在单位,所在单位接到通知后应立即派人、派车(根据情况)到现场协助处理,不得耽误,否则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并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被查人拒绝在现场笔录上签名的,稽查人员应在笔录中注明情况,并由两位稽查人员签名生效。
第二十八条 稽查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视同等责任,并调离工作岗位。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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